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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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腾飞发展,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呈种类杂、数量多、规格高的总体特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也随之面临着“涉及面更广、牵扯线更细”的新挑战。然而,在我市举办的各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部分场地存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的各项安全措施,切实确保场地的硬件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保障各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举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公安机关要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于各项大型活动前认真踏勘活动场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公安局

  2018年5月4日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

  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举办大型活动场地的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场地管理方切实落实自身的安全责任,督促活动承办方完善场地临时安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市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固定场地,比如体育场馆、演艺中心、展览馆、公园(外围有围墙等物理隔离)等相对封闭场馆;二是临时场地,比如建筑工地、露天广场、开放式公园(外围无围墙等物理隔离)和作为赛道用途的公共道路等较为开阔场地。

  一、场地管理方安全责任

  (一)举办大型活动的固定场地

  1.固定场地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的规划用途范围开展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演出活动的固定场地应取得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2.活动场地应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消防、交通、用电、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规定并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3.活动场地的外围应有足够高的围墙、栅栏等物理硬质隔离措施,防止人员翻入。

  4.活动场地的观众出入口应有足够的通行能力和避免大规模人员拥挤的治安缓冲区域。

  5.活动场地应保证供电系统、照明设施、广播系统运转正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供电系统能满足活动现场的舞台、音响、照明等设施、设备需求,并有应急电源保障,针对举行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人员密集活动的场地需具备双电源供电,当因故停电时,必须启用备用电源保障活动能正常进行。观众出入口、疏散通道、梯部等重点部位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设施。

  6.活动场地的停车场应按公安机关要求,一是保障消防战车、运兵车等特种车辆停放;二是预留足够的车位作为人员缓冲区域和应急疏散区域;三是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置阻车带、升降柱、路障等防车辆冲撞设施;四是场地的停车区域按公安交管部门核准,车辆凭证进出。

  7.活动场地的消防设施设备应于大型活动前进行检查,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8.活动场地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应于大型活动前进行检查,并通过质检部门的验收。

  9.活动场地管理方应制作场地的3D地图,以便能直观掌握场地的情况,做好现场安保的部署,突发事件的应对。

  10.活动场地管理方应做好现场综合监管指挥部、现场安保指挥部以及现场警务室的相关保障工作,确保现场视频监控设施需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国家视频监控建设相关标准,达到全覆盖、无死角,并将视频接入现场指挥部,同时能传输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活动现场视频监控资料保留至少30天。

  11.活动场地管理方应为现场安检设备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为安检通道提供足够的照明设备。

  12.活动场地管理方应明确场地的人员核定容量,并报公安机关核准。

  13.活动场地的出入口、梯部、安全疏散通道等易发生拥挤或意外的区域应有明确、显著的标识、标牌。

  14.活动场地的观众及工作人员入口应配备具有人像识别功能的道闸机、验证机等设备,并能将采集数据实时传输到公安内网,进行人员信息比对。

  15.活动场地应具备人员计数器、热力图等设备,能掌握当日总人流量、实时场内人数等信息。

  (二)举办大型活动的临时场地

  1.临时场地基本条件:

  (1)活动场地应避免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理环境;

  (2)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重大危险源、危爆品仓库、加油站等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3)活动场地周边交通道路、停车场地及公共交通情况符合活动规模的要求,活动场地周边道路照明设施良好;

  (4)活动场地及周边无重大涉稳安全隐患;

  (5)活动场地能提供符合活动规模要求的水、电等相关保障。

  2.活动场地的外围及赛道周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公安机关踏勘核准后,采取设置足够高的围墙、栅栏等物理硬质隔离与安保人员临时管控相结合的措施,防止人员翻入;活动场地内部的水域、桥梁周边应设置足够高的铁马、栅栏的硬质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落水。

  3.活动场地的观众出入口设置具备足够的通行能力和避免大规模人员拥挤的缓冲区域。

  4.活动场地应保证供电系统、照明设施、广播系统运转正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供电系统能满足活动现场的舞台、音响、照明等设施设备需求,并有应急电源保障,针对举行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人员密集活动的场地需具备双电源供电,当因故停电时,必须启用备用电源保障活动能正常进行。观众出入口、疏散通道、梯部等重点部位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设施。

  5.活动场地的停车场规划应按公安机关要求,一是确保消防战车、运兵车等特种车辆停放;二是预留足够的车位作为人员缓冲区域;三是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置阻车带等防车辆冲撞设施;四是场地的停车区域按公安交管部门核准,车辆凭证进出。

  6.活动场地应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消防设施、设备。

  7.活动场地管理方应做好现场综合监管指挥部、现场安保指挥部以及现场警务室的相关保障工作,确保现场视频监控设施需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国家视频监控建设相关标准,达到全覆盖、无死角,并将视频接入现场指挥部,同时能传输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活动现场视频监控资料保留至少30天。

  8.活动场地管理方应为现场安检设备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为安检通道提供足够的照明设备。

  9.活动场地管理方应明确场地的人员核定容量,并报公安机关核准。

  10.活动场地的出入口、梯部、水域、桥梁、安全疏散通道等易发生拥挤或意外的区域应有明确、显著的标识、标牌。

  11.安全风险等级为较高以上的活动,在活动场地的观众及工作人员入口应配备具有人像识别功能的道闸机、验证机等设备,并能将采集数据实时传输到公安内网,进行人员信息比对。

  12.活动场地应具备人员计器、热力图等设备,能掌握当日总人流量、实时场内人数等信息。

  若临时场地属于公共道路等无场地管理方的,以上安全措施由活动承办方负责落实。

  二、活动承办方的安全责任

  (一)活动场地内的临时搭建物

  1.活动场地内的临时搭建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评公司出具安评报告,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

  2.活动场地内的临时搭建物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通过消防部门审核。

  3.活动场地内的临时搭建物必须预留足够宽的安全通道,满足应急疏散要求,并通过公安机关审核。

  (二)标识标牌制作及临时打围

  1.承办方应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求,在现场的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梯部口设置临时性明显的标识、标牌,标明人员行进方向、疏散方向及禁止通行区域。

  2.承办方应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求,在外围周边道路设置车辆引导、停车场指示等标识、标牌。

  3.承办方应按公安机关要求,对活动场地内需要临时打围的区域使用“铁马”、“水马”等物理硬质隔离进行打围。

  (三)交通保障工作

  对于公共交通欠发达的活动场地,承办方应按公安机关要求,一是准备足够的摆渡车辆,做好人员的转运工作;二是协调公交部门,增加公共交通班次,延迟收车时间。

  (四)通信保障工作

  对于人员规模较大,场地自身通信保障能力不足的,承办方应协调各大移动运营商采取增设基站、派出通信保障车等措施,以确保现场移动通信畅通。

  (五)人员进出通道及安检通道

  1.承办方应按公安机关要求,使用“铁马”等物理硬质隔离措施设置人员进出通道、安检通道,同时做好安检条桌等设施保障工作。

  2.对于安检通道等视频监控设施难以覆盖的部位,由承办方在安检通道安装临时视频监控,并接入现场指挥部。

  各场地管理方和活动承办方应按照实施意见,将各项场地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经公安机关踏勘现场后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法律依据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

  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相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五、《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达到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售票处、财会室、机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公共场所除应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水上活动场所除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增加电器设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三)危险的路段、部位应设置防护等安全措施;

  (四)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五)音响设备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型活动安全要求

  (GB/T)33170.2-2016:

  6.6.2:进出口(闸机)处、通道进出口处、重点场馆进出口、售票口排队区域、站台候车区域、楼梯出入口、扶梯出入口、重要交叉路口、周界点、地下通道、行人天桥等点位处以及其他活动现场重要位置宜设置监测点位。

  6.6.3:活动承办者按照安全评估结果确定需要的重点区域,宜安装图像信息系统。

  6.6.4:大型活动图像信息记录时间满足GB20815的要求,活动举办时限要求视频监控资料保留至少30天。

  (GB/T)33170.3-2016:

  5.1.2:承办者应明确场地的最大容量和安全容量,并在活动期间经常监测活动达到的规模,包括人员日流量、总流量、瞬时最大人数、持续时间等。承办者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估计和监测工作。

  5.1.3:需要采取安检措施的活动场地,应设置围挡周界封闭。其他可视活动类型和周边环境情况,对开放场所设围挡或采取可以达到封闭效果的措施。

  5.2.3:活动场地应设置专门的监控室、急救点、应急指挥中心等区域。

  (GB/T)33170.5-2016:

  7.5 指挥部类:大型活动承办场所应设置安保指挥部,统一调度安保资源,保障各安保部门衔接有序、协调。指挥部类安保设备主要包括:

  ——大屏显示系统;

  ——综合指挥席;

  ——应急通信系统;

  ——视频会议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发布者:爱电竞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