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家住成都西三环的杨小姐打开QQ邮箱时,呈现眼前的却只有一份“关于腾讯公司软件服务与360软件不兼容的声明”,不愿卸载360软件的她当天无法使用QQ邮箱。自腾讯宣布“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以来,像杨小姐这样感觉受到影响的人不少。6日,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表示,目前他已征集到约50位成都网民将起诉腾讯,请求判令腾讯“与360等和谐相处”。最近他们将组团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
律师不满
腾讯侵犯我“使用360权”
“腾讯为了自身利益而置我们广大网友的权益于不顾,迫使我们卸载其竞争对手的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这种行为违法且不道德。”6日,陈逢逢表示。
他说,除了是律师,自己还是一位资深网民,“QQ龄”达十余年。本月3日自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以来,他感觉受到了这场没有硝烟战争的干扰。“3日那天它发布公告后,我一打开QQ,它就很快弹出东西说不能使用,完全扰乱了我的工作。”更令他反感的是,近几天来,腾讯不停弹出消息,表示与360软件不兼容,“逼我做出选择。”
5日,觉得“腾讯做得太过分了”的陈逢逢,花了半个多小时,“噼噼啪啪”在电脑上敲出一份诉状,决定要起诉腾讯。他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腾讯成都分公司列为被告,以“被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剥夺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被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为理由,提出3条诉讼请示: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请求被告兼容360,与360等和谐相处;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网友组团
有人索赔“一元精神损失费”
5日16时36分,陈逢逢将起诉状贴到某四川论坛,表示征集“起诉腾讯或提供相关证据的网友”。截至6日中午,不到24个小时的时间内,陈逢逢的“征集令”回帖数已达12页118帖。“目前已经征集到约50位打算起诉或提供证据的成都网友,他们由律师、消费维权监督员、普通职员、学生等组成。本周,我们将组团到腾讯成都分公司所属的高新区法院递交起诉状,如果高新法院不受理,我们将向深圳法院递交起诉状。”陈逢逢说。“我已经明确表态,要参与起诉腾讯公司,并要求得到赔偿。”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监督员廖冰虹表示。他说,自己使用QQ已经有七八年了,这次腾讯与360因自身利益产生纷争,却将用户“绑架”在自己的利益之船上,就好像“你吃我汉堡,就不许吃香肠”,“哪有这样的道理”。
在陈逢逢目前征集的欲起诉腾讯的网友中,还有部分人提出退还每月10元的会员费、退还蓝钻费、或要求赔偿1元精神损失等索赔要求。
■专家说法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表示,腾讯用户如因使用360软件,出现QQ掉线、不能打开QQ邮箱、不能享受付费服务等权益受到影响的情况,均有权要求腾讯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因为腾讯的行为给用户造成了损失,用户还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网民起诉腾讯有哪些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这两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著名民法学专家尹田教授。
单方解约要承担相应义务
网友在安装腾讯公司QQ软件的时候,会看到并必须“同意”该公司提供的一份《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因此,尽管该软件属于免费使用,在网民与腾讯公司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腾讯公司单方面宣布“装有360安全卫士的电脑将无法登录QQ”,这对于装有360安全卫士的电脑用户来说,是否构成违约?
“在免费提供软件服务的情况下,如果腾讯公司在其提供的协议里没有明确规定服务期限,应该讲,它是有权随时解除协议的。”尹田说。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腾讯公司并没有给自己设定提供QQ软件服务的期限,而是规定,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授权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如有必要,修改或中断会以通告形式公布于腾讯网站重要页面上。
上述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在“单方宣布”的同时,腾讯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尹田认为,提供免费服务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在性质上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某类合同,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来判断。既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期限,腾讯公司和QQ用户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同的是,腾讯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在其解除合同之前,有义务提前通知软件用户,并给用户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以避免给用户造成损失。因此,关于“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授权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的条款是有违合同法原则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用户把一些重要的个人及商务信息放在QQ里,应该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转移和保全这些信息。尹田认为,如果由于腾讯公司在单方解约的过程中没有适当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用户损失的,腾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纠纷可参照消法处理
11月4日,杭州的QQ用户吕明合向西湖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腾讯公司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据报道,吕明合提起诉讼,理由是腾讯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那么,免费享受软件服务的网民是否能被认定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呢?
尹田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有偿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但是,QQ用户接受腾讯公司的免费软件服务,从广义上说仍属于“接受服务”范畴,法院在审理时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尹田提醒,网民在免费使用QQ时,应当意识到免费享受服务可能带来的不便甚至损失,并提前做一定的防范工作,如果用户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而产生损失,则无权得到经营者的赔偿。相应的,作为免费提供软件服务的经营者,腾讯公司虽然不一定要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全部责任,但仍需要合理承担及时告知、提示等义务。
“但是,对于那些QQ软件的有偿用户(如接受某些付费服务的用户),腾讯公司则应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经营者义务。”尹田说。
请求赔偿须证明三个问题
记者看到,腾讯公司在致QQ用户的公开信中,反复强调其目的在于保障用户的权益,但正是其“对360不兼容”的行为本身在影响着用户的使用,事实上也侵害了数亿网民的权益。对此,网民应如何寻求法律的支持?
尹田认为,如果腾讯公司的单方解约行为给QQ用户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它就有义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要获得腾讯的赔偿,QQ用户需要承担下列证明责任:一是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损失,二是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腾讯停止提供服务造成的,三是腾讯在停止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各种因素作出相对合理的裁判。”尹田告诉记者,本案中,网民虽属免费使用QQ软件,但实际上,网民在长期使用某个软件后,在心理和习惯上会产生一定依赖感,“免费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具有了“强制使用”的成分;同时,众多网民免费使用QQ软件,也是腾讯自身发展业务、获取利益(如广告收入等)的一个有利条件。
“这是本案与其他无偿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时,这一特点也应被充分考虑。”尹田说。
(综合 《检察日报》、《天府早报》消息)
11月6日10时许,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水围社区发生劫持人质案件,一男子携仿真手枪、匕首、胶带尾随市民田小姐回家,将她和室友胡小姐劫持在屋内。
6日12时许,来自四川成都的刘小姐告诉记者,10时许,她突然接到表妹的室友胡小姐的短信,说有男子拿着刀枪将她和表妹劫持,将屋内的财产洗劫一空后,还要5万元。刘小姐将短信转发给哥哥,哥哥立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警察找来房门钥匙将门打开,劫匪见状马上用枪对准警察。谈判专家一边跟劫匪谈判,一边发现了在卧室里的胡小姐。同时劫匪也发现胡小姐在卧室里,威胁要把胡小姐拉过去做人质。站在门口的警察用身体挡住胡小姐,直接面对着劫匪的枪口,让胡小姐猫在身后迅速撤离。眼见胡小姐被警察救出去,劫匪开始暴躁,他一边挥枪让警察退出去,同时回头查看窗户外面的动静。趁劫匪分心时,狙击手突然开枪,直接命中劫匪。后经福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场勘察,初步认定警方开枪合法。 (据《南方都市报》)
发布者:边路大神